香港经常被外国投资者用作私人商业业务的控股、运营或区域总部管辖区。其公司体制主要受《公司条例》(第 622 章)管辖,并辅以税务、登记、雇佣和金融监管立法,共同为营利性企业构成了结构化的法定环境。
本文仅涉及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与运营。不涵盖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慈善机构、担保有限公司或非营利组织。
对于外国私人投资者、跨国公司法务团队、中国内地出海集团及董事会决策者而言,在香港注册公司是一项影响以下方面的架构决策:
- 责任控制;
- 资本与融资灵活性;
- 受益所有权透明度;
- 税务风险;
- 跨境架构;以及
- 持续的法定合规风险。
为何外国投资者使用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成立后即成为独立的法人。股东责任仅限于其股份未付的金额。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由法律规定,并独立于股东身份而存在。
对于外国商业投资者,此架构提供:
- 将运营责任与母实体隔离(取决于担保或抵押安排);
- 废除面值后资本结构的灵活性;
- 普通法原则下公认的治理框架;以及
- 与跨境控股架构的兼容性。
私人公司必须限制股份转让,将成员人数限制在 50 人以内(不包括员工和前员工),并禁止邀请公众认购股份。这些法定特征将私人公司与公众公司区分开来,并确认该架构是为封闭持有的商业企业设计的。
替代架构(仅限架构比较)
虽然本文重点关注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但外国投资者应了解子公司、分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的架构区别。
非香港公司(分公司登记)
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外国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条例》第 16 部登记为非香港公司。
分公司登记并不创建独立的法律实体。海外母公司仍对香港业务承担全部责任。虽然在行政上可行,但该架构无法隔离责任。
对于寻求香港业务与海外资产法律分离的投资者,注册子公司通常是首选架构。
合伙架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根据《合伙条例》(第 38 章),普通合伙并不产生独立于合伙人的法人人格。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能对在业务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香港还根据《有限合伙条例》(第 37 章)承认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必须至少有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及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后者的责任仅限于其约定的出资额,前提是他们不参与管理。
有限合伙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普通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在实践中,有限合伙架构更多用于私人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工具,而非运营业务。
对于寻求为运营子公司隔离责任的外国商业投资者而言,注册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仍是更常见且具有架构保护性的方法。
私人公司注册机制
成立流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以下文件注册成立:
- 包含规定详情的法团成立表格,以及确认已满足注册要求的法定合规陈述书;以及
- 公司章程。
登记后,处长将签发法团成立证书。该证书是已满足法定成立要求的确凿证据。
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公司即成为法人团体,在受其章程约束的前提下,能够行使自然人的权力。
公司名称限制
《公司条例》禁止登记与现有公司名称相同或引起反感的名称。根据管辖公司名称的附属立法,某些词语需要事先批准。
名称可以使用英文、繁体中文或两者兼有。不允许使用结合英文和中文字符的单一混合名称。
对于经营品牌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应在申请公司名称核准的同时进行商标清查。
公司章程
章程构成了公司的宪制框架。它们规定了:
- 股份权利;
- 表决结构;
- 董事权力;
- 股息机制;以及
- 内部决策程序。
修改章程需要通过特别决议,通常需获得至少 75% 的表决权支持。
对于外国母公司拥有的子公司,章程通常会与集团治理要求保持一致。
治理与控制框架
董事
私人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如果只有一名董事,该个人必须是自然人。
董事负有法定职责和信托责任,包括:
- 为公司利益诚实且善意地行事;
- 行使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以及
- 避免利益冲突。
违反职责可能使董事面临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董事详情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备案。根据查册制度,某些个人资料不供公众查阅,但特定当局可以获取。
公司秘书
每家私人公司必须委任一名公司秘书,该秘书必须是:
- 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个人;或
- 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的法人实体。
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个人不得兼任公司秘书。
秘书负责维护法定登记册并确保遵守备案截止日期。
如果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服务是由外部服务提供商以业务形式提供的,该提供商必须持有香港反洗钱立法规定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 (TCSP) 牌照。不构成经营 TCSP 业务的集团内部委任通常不需要单独的牌照。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受益所有权)
私人公司必须维护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 持有超过 25% 的已发行股份;
- 控制超过 25% 的表决权;或
- 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权。
该登记册不向公众开放,但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给执法部门。
如果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份通过离岸控股公司(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实体)或通过代持股东持有,公司仍必须识别并记录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 25% 以上股份或对其行使重大影响力的最终个人。使用多层所有权架构或代持安排并不能免除此项内部披露义务。未能维护准确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即构成法定犯罪。
股本与融资结构
无最低资本要求
法律没有最低股本要求。公司可以以名义初始资本注册成立。
废除面值后,股份定价具有灵活性,由董事会和股东决议确定。
股份类别
私人公司可以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如普通股、优先股),具体取决于章程中定义的权利。这允许结构化的股权参与、股息优先权和退出安排。
未付股份
股份可以是全额支付或部分支付。任何未付金额均构成股东的或有负债,在破产清算时尤为相关。
押记登记
如果公司以资产提供担保(例如固定或浮动押记),指定的押记必须在法定限期内向公司注册处登记。
未能登记将导致该担保对清盘人和债权人无效,尽管基础债务仍然可以执行。
提供集团内部融资的外国母公司应确保押记登记合规已在合同中分配并受到监控。
股份转让印花税
香港公司的股份转让需缴纳从价印花税,按代价或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 0.1% 计算,由交易各方分别缴纳。
未盖印花的文书可能无法作为证据采纳,并会招致罚款。
商业登记与运营设置
注册办事处
每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必须在香港维持一个注册办事处。注册办事处必须是一个物理地址(不能是邮政信箱),作为公司接收政府信函、法院文件和监管通知的官方法定地址。
法定登记册和某些公司记录必须存放在注册办事处或已通知公司注册处的其他指定地点。
注册办事处无需是公司开展商业运营的地点。
营业地址
营业地址是指公司开展商业活动的地点,如办公室、零售场所、仓库或其他运营场所。
公司可以拥有一个或多个营业地点。营业地址可以与注册办事处不同。然而,从经济实质和税务角度来看,如果仅维持一个注册办事处(例如在公司服务提供商的场所)而没有真实的运营营业地址,可能会影响银行、交易对手和税务机关对公司的看法。香港法律并不要求注册办事处和营业地址必须相同或不同。然而,在香港拥有真实的运营地点、员工和商业活动,可能与评估运营实质、利润来源和整体商业信誉相关。
商业登记
注册成立后,公司将被视为已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申请商业登记。
商业登记证一经签发,必须展示在营业地点。每个营业地点或贸易名称都需要单独的登记证。
在没有有效商业登记的情况下运营可能会导致起诉。
银行合规与反洗钱尽职调查
香港银行须履行法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公司开户通常需要:
- 识别董事和受益所有人;
- 核实资金来源;
- 说明业务模式;以及
- 评估地理风险敞口。
涉及多个管辖区、多层所有权或高风险地区的架构可能会引发加强尽职调查。
私人商业公司的持续合规
年度报表
私人公司必须在注册成立周年日后的 42 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该申报表更新登记册信息,包括股权和董事职位。
逾期备案会引发递增的罚款,并可能使责任人面临起诉。
会计与审计
私人公司必须保持妥善的会计记录。 年度财务报表通常需要由香港注册执业会计师审计,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定豁免条件。
私人公司的审计账目无需公开备案,但必须随附利得税报税表提交。
利得税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纳税。
公司受益于两级利得税税率结构:
- 首 200 万港元应评税利润的税率为 8.25%;以及
- 超过 200 万港元的利润税率为 16.5%。
在一组关联实体中,每年只有一个实体可以申请两级税率。
利润来源分析取决于具体事实,并取决于运营实质和产生利润的活动。
雇佣义务
如果公司在香港聘用员工,必须:
- 为合资格员工参加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
- 维持劳工保险(雇员补偿保险)保障;以及
- 每年向税务局提交《雇主报税表》,并遵守在雇佣开始或终止时的申报义务。
未能维持所需保险属于刑事犯罪,未能遵守雇主税务申报义务可能会导致罚款。
外国投资者的关键法律与商业考量
责任架构
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做出选择,决定了法律风险的归属。
如果外国公司通过分公司在香港运营,则外国母公司与香港业务在法律上是同一个实体。在香港产生的任何债务、诉讼、员工索赔或监管处罚都是外国母公司本身的责任。
如果通过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该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通常情况下,其业务产生的责任保留在香港公司内部,不会自动延伸至外国股东,除非提供了担保或存在不当行为。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主要是一个风险分配决策:分公司将风险保留在母公司层面,而子公司通常将运营风险控制在香港实体内部。
受益所有权透明度
代持安排并不能消除重要控制人制度下的内部披露义务。即使股份由代持人或离岸控股公司持有,香港公司也必须识别并记录拥有或控制超过 25% 股份或表决权,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权的最终个人。未能维护准确的登记册可能构成法定犯罪,并在银行尽职调查期间引发警示。对于寻求保密的投资者而言,重要的是要了解,虽然登记册不公开,但对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透明度是强制性的。
担保登记与贷款保护
如果香港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例如为银行贷款或集团内部贷款提供担保),某些类型的担保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向公司注册处登记。
如果错过了这一登记步骤,贷款本身仍然有效,但担保在破产清算时可能会失去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在清盘过程中,贷款人可能会失去优先权,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而非有抵押债权人。
对于向香港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外国母公司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技术步骤。如果忽视了担保登记,原本意图作为有抵押的贷款在破产情况下可能实际上变成无抵押贷款。
董事风险
董事可能会因某些合规失败(包括备案违规和不当行为)而承担个人责任。与周年申报表、登记册维护、会计记录和重要控制人识别相关的法定义务由公司及其责任人承担。在严重情况下,违规行为可能会招致罚款或起诉。此外,董事负有为公司利益行事以及行使合理谨慎、技能和勤勉的信托责任。不当交易、利益冲突或鲁莽行为可能使董事面临民事索赔、取消资格或其他制裁。因此,外国母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将香港董事职位视为实质性的法律责任,而非名义上的任命。
税务实质风险
当香港被用作控股或贸易平台时,运营实质不足可能会影响利得税待遇。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纳税。来源的确定取决于产生利润的活动地点。如果关键决策、合同谈判、风险承担和管理职能在香港以外发生,税务局可能会审查所主张的来源地位。相反,如果香港旨在作为真实的运营基地,维持真实的商业存在(包括管理活动、员工和运营基础设施)有助于支持商业信誉和税务合规。实质性分析取决于具体事实,并且在跨境架构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结论
对于外国商业投资者而言,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法定有限责任、资本灵活性和结构化的合规环境。
注册程序简单明了。持续的治理纪律、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押记登记、税务合规和雇佣义务构成了法定运营框架的一部分。
有效利用香港作为投资或运营平台,需要公司架构、融资安排、运营实质和监管合规系统之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