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为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14号公告),将先进制造业月度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型和大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一次性申请退还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
为帮助市场主体渡过疫情难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22年4月17日和2022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17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19号公告),允许从事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型和大型企业提前获得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历史背景
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如果纳税人有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其通常唯一的选择是将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结转至后续纳税期,用于抵扣发生的销项增值税,而无法获得未抵扣进项增值税的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39号公告)中提到的试点制度允许所有行业的合格企业获得“增量未抵扣进项增值税”的部分退税,该增量未抵扣进项增值税是通过比较评估期末的未抵扣进项增值税与2019年3月31日的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计算得出的。该政策后来经过修改,为某些先进制造企业提供更早阶段的更大退税金额(参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84号公告和[2021]15号公告)。
合格企业
- 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 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型和大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纳税人,且相应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增值税总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中型和大型企业,且相应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增值税总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
要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资格,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 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B级;
- 在申请退税表之前的36个月内,未发生过骗取税款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在申请退税申请之前的36个月内,未因逃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并且
- 截至2019年4月1日,未享受过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政策*。
注意: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留抵退税应符合上述标准。
* “即征即退”是指增值税一经征收立即退还。例如,软件制造企业可以享受此政策。如果其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则超过3%的部分将在征收后立即退还。
* “先征后退”是指在征收增值税后,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退还增值税。例如,外贸公司可以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的退税文件,并获得出口退税。
* 如果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退还所有这些退税,则可以在此之后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2022]21号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退还进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政策将扩大到涵盖更多行业的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和一次性累计进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还
A:允许退还的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 = 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 × 进项增值税比例* × 100%
在纳税人获得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一次性退款之前,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为当期末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获得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一次性退款之后,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为当期末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B:允许退还的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 = 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 × 进项增值税比例* × 100%
在纳税人获得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一次性退款之前,如果当期末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则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末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则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为当期末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获得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一次性退款之后,其累计增值税留抵税额将为零。
注意:
* 进项增值税比例是指自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之前的纳税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额数字化电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凭证上标明的增值税金额,占同期已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总额的比例。
进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时间范围
| 纳税人类型 | 增量进项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范围 | 累计进项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范围 |
| 微型企业 | 自2022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起 | 自2022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
起 |
| 小型企业 | 自2022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起 | 自2022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
起 |
| 从事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型企业 | 自2022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起 | 自2022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
起 |
| 从事制造业等行业的大型企业 | 自2022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起 | 自2022年6月*的纳税申报期
起 |
| 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的中型和大型企业 | 自2022年7月的纳税申报期起 | / |
注意:
* 根据[2022]17号公告,[2022]14号公告第2条第2项中规定的“从事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合格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库存未抵扣增值税”的规定应调整为“从事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合格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库存未抵扣增值税”。
* 根据[2022]19号公告,[2022]14号公告第2条第2项中规定的“从事制造业或其他行业的合格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未结清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规定应调整为“从事制造业或其他行业的合格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未结清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本文于2022年6月8日发布,并于2022年6月2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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