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跨国企业(MNE)集团利用税务筹划策略将利润转移到低税或无税管辖区,从而侵蚀实际经济活动发生国的税基。第二支柱作为 OECD BEPS 2.0 倡议的一部分,引入了 15% 的全球最低有效税率,以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其运营的每个管辖区缴纳公平份额的税款。第二支柱的核心是 GloBE(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这是一套协调一致的计算方法和机制,包括:
-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 收入纳入规则(IIR),以及
- 征税不足支出规则(UTPR)。
这些机制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额外的“补足”税,以使某一管辖区的有效税率达到最低水平。
第二支柱(Pillar Two)已不再是大型跨国企业(MNE)集团未来的政策考量,而是一项现行的合规要求,并伴有明确的香港申报截止日期和全新的行政程序。
本指南将最新的香港税务局(IRD)指引和领先的专业见解汇编成一份面向税务总监、财务总监和合规负责人的行动导向型资源。
核心要点:香港第二支柱实施
- 香港通过《2025 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最低税)条例》(简称《修订条例》)实施了 OECD 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
- 《修订条例》引入了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旨在作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运行,并配合收入纳入规则(IIR)。
- 这些规则适用于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的合并年收入不低于 7.5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MNE)集团。
- 香港最低税框架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而征税不足支出规则(UTPR)将于稍后引入。
- 香港成员实体必须在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补足税通知。
- GloBE 信息申报表(GIR)和香港补足税申报表通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15 个月内提交(首个适用年度为 18 个月)。
第二支柱关键定义
- GloBE 规则 ——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MNE)集团对其在每个运营管辖区获得的利润缴纳至少 15% 的税款。
- QDMTT(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 —— 一种国内最低税,允许管辖区在其他管辖区适用 IIR 或 UTPR 之前,对低税利润征收补足税。
- HKMTT(香港最低补足税) —— 香港根据《2025 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最低税)条例》对 QDMTT 的实施。
- IIR(收入纳入规则) —— GloBE 下的主要规则,对受影响跨国企业集团的母实体,就其位于母实体管辖区以外的低税成员实体(有效税率低于 15%)征收补足税。
- UTPR(征税不足支出规则) —— IIR 的后备规则,确保在未根据 IIR 征收补足税的情况下,对补足税进行征收。
- GloBE 信息申报表 (GIR) —— 根据 OECD 的 GloBE 实施框架开发的标准化申报表。
谁必须遵守香港第二支柱规则?
香港实施情况
香港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制定了《2025 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最低税)条例》(《修订条例》)。收入纳入规则(IIR)以及香港版本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即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低税支付规则(UTPR)的实施日期将另行通过宪报公告。
收入门槛
第二支柱适用于在当前财政年度之前的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的年度合并收入 ≥ 7.5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非欧元集团使用 12 月 欧洲央行汇率换算)。该门槛已纳入香港立法,并参照了 OECD 的 GloBE 范本规则。
实体“所在地”与居民身份定义
根据 OECD 的 GloBE 规则,准确确定实体的“所在地”至关重要,因为这决定了哪个管辖区拥有征收补足税的首要权利。OECD 规则规定,实体位于根据其管理中心、成立地或类似标准被视为“税务居民”的管辖区。
从历史上看,香港一直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这意味着征税基于利润产生地,而非出于一般国内目的对“税务居民身份”进行严格的法定定义。
然而,为了确保 GloBE 规则承认实体位于香港,政府通过《修订条例》正式在《税务条例》(IRO)中增加了第 2(11) 条。这确立了一个明确的法定定义:如果一家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者在其他地方注册成立但在香港通常进行管理或控制,则该实体即为税务居民(非公司实体也有类似规则)。
香港决定不单纯为第二柱(Pillar Two)制定定义,而是将此定义应用于《税务条例》(IRO)的一般用途,使该措辞与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CDTAs)中已使用的“居民”定义保持一致。
通过制定一个镜像税收协定的一般化、标准化定义,香港建立了一个稳健且国际认可的税务居民标准。这确保了国内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协定以及新的全球最低税框架之间的一致性。
虽然香港从 2025 年开始实施其最低补足税,但全球许多其他管辖区已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GloBE 规则。 因此,香港税务居民的定义追溯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这确保了香港成员实体在整个 2024 财政年度被正式视为位于香港,以避免香港实体在 2024 年被视为无国籍或位于其他管辖区(例如实际管理地),从而防止早期实施规则的其他管辖区基于所在地误判而主张征税权。
受影响实体的本地合规义务
如果您的集团属于受影响范围,请预期您的香港成员实体将承担本地合规义务——即年度“补足税通知”和“补足税申报表”——即使全球计算和 GloBE 信息申报表(GIR)是由最终母公司集中准备的。不过,集团可以通过指定一个“指定本地实体”代表所有香港成员进行申报来减轻这一负担。税务局的第二柱门户网站(Pillar Two Portal)是提交这些资料的渠道,第一阶段(通知)目前已启用,第二阶段(税务申报表)将于 2026 年第四季度推出。
QDMTT 与全球 GloBE 补足税:了解本地层级
征收优先级(QDMTT 优先)
在 GloBE 架构下,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实施了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则该司法管辖区拥有优先权,对当地产生的低税利润征收任何补足税。
如果当地司法管辖区未能实施 QDMTT,则跨国企业运营所在的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有权通过称为收入纳入规则(IIR)或征税不足支出规则(UTPR)的次级机制介入并代为征收该税款。
香港的 QDMTT 旨在发挥此类 QDMTT 的作用,这意味着香港利润与 15% 最低税率之间的任何差额应首先在香港结算。
连锁规则
一旦 QDMTT 将香港司法管辖区的实际税率(ETR)提升至最低标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 IIR/UTPR 就不应对香港组合产生剩余补足税(取决于抵免规则和国内制度的质量)。香港的立法纳入了经合组织(OECD)范本规则,仅作有限调整,并将补足税视为利得税进行管理、评税、缴纳和反对。
GIR 与本地申报
GloBE 信息申报表(GIR)是在经合组织 GloBE 实施框架下开发的标准化信息申报模板。提交此申报表的标准截止日期为年结后 15 个月内(或在某一司法管辖区首个受影响年度为 18 个月内)。
该系统依靠协调的申报和交换机制,而不是强迫跨国企业(MNE)集团在其运营的每个国家都提交完整的 GIR。. 如果 GIR 由最终母实体(或指定的申报实体)在香港以外的管辖区提交,该信息可以根据合格的主管当局协定(例如 《关于自动交换 GloBE 信息申报表的多边主管当局协定》(GIR MCAA))与香港自动交换。.
尽管 GIR 会在全球范围内交换,香港成员实体仍有本地义务。它们必须使用税务局指定的系统(即第二柱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申报。本地义务由两部分组成:
- 补足税申报表: 这份单一的本地申报表包含必要的 GIR 信息,必须按照与 GIR 完全相同的时间表提交。如果 GIR 已通过上述 MCAA 与香港交换,则本地实体无需在本地重新提交该特定的 GIR 信息。
- 补足税通知: 这是一项较早的要求,用于通知税务局集团的状态并确定提交 GIR 的实体。其截止日期为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后的 6 个月内。
集团申报机制:为减轻合规负担,香港允许“集团本地申报”。如果受影响的跨国企业集团在香港拥有多个实体,则无需全部单独申报。集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本地实体作为“指定本地实体”。一旦该指定实体代表集团提交了补足税通知和补足税申报表,所有其他香港成员实体的个人申报义务即可解除。
为什么您仍然需要香港顾问——即使计算是集中的
本地法律与门户流程
集团计算引擎通常会产生稳健的司法管辖区 ETR 测算以及 GloBE 收入/涵盖税收调节表,但香港的申报受修订条例附表 61–63 以及税务局行政实务(门户网站访问、通过 IR1485 表格获取 MNE/JV 代码,以及具有 AEOI 功能的电子证书(机构))的约束。顾问可确保您的数据准确对应香港的定义和文件要求。
紧跟最新指南
香港法律旨在追踪经合组织的注释和行政指南,并通过附属立法纳入更新,因此表面的“全球规则”可能会以影响本地计算的方式发生变化(例如,关于递延所得税的第 9.1 条指南)。监测这些变化并将其转化为可用于申报的工作底稿是一项本地任务。
运营物流
从 2025/26 课税年度起,受影响集团的所有香港成员实体都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申报表(PTR)。2025 年 9 月下旬,税务局向潜在受影响集团发送了批量信函,以启动注册和代码申请。本地顾问可协助您按时回复并避免技术障碍。
应向您的香港申报代理提供什么:一份清晰、完整的数据包
为减少重新计算并保持费用的可预测性,请汇编:
- 香港 ETR 数据包(司法管辖区):GloBE 收入/亏损、调整后的涵盖税收、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补足税百分比,以及香港的安全港立场。
- 调节表:法定账目 ↔ GloBE 收入和涵盖税收;递延所得税资产(DTA)/ 递延所得税负债(DTL)滚存,并追踪第 9.1 条的影响。
- 选择与安全港:列出集团层面的选择(以及香港在何处依赖这些选择)以及任何援引的过渡性安全港。
- 实体清单与结构:香港成员实体、无国籍实体/常设机构(PEs)、合营企业(JVs)/合营附属公司、税务识别号码(TINs),以及在 GloBE 下的状态,以确保与 GIR 保持一致。
- 合规物流:IR1485 表格副本(MNE/JV 代码)、电子证书详情、商业税务门户网站凭据,以及第二柱门户网站的指定授权用户。
- 集中申报证据(如适用):GIR 集中申报司法管辖区、MCAA 覆盖范围,以及(应要求提供)GIR 数据将交换至香港的通知。
香港不可逾越的截止日期
补足税通知(香港)
受影响跨国企业的每个香港成员实体必须在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通过第二柱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补足税通知”(第一阶段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上线)。
补足税申报表(香港)
香港补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与 GIR 相同;如果满足条件(例如指定申报人、交换关系),则允许集团申报。
GIR 截止日期(OECD)
GIR 的截止日期为年结后 15 个月内(或在某一司法管辖区首个受影响年度为 18 个月内),并设有过渡性政策,即初始义务的履行期限不早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日历年示例
如果您的首个受影响年度是 2025 财政年度(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 香港通知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6 个月)。
- 补足税申报表/GIR 截止日期为 2027 年 3 月 31 日(15 个月)或 2027 年 6 月 30 日(18 个月),取决于首年状态。
利得税申报表强制电子申报
从 2025/26 课税年度起,受影响跨国企业的香港成员实体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申报表;税务局 2025 年 9 月下旬的信函规定了注册步骤和两个月的回复预期。
处罚、审查与治理
处罚框架
QDMTT 作为利得税进行管理,因此现有的评税、征收、反对和处罚机制均适用。如果香港申报资料与 GIR 存在差异,或者递延所得税的调节表薄弱,预计将面临更严格的审计审查。
反避税
香港删除了草案中的“主要目的测试”,转而应用第 61A 条的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唯一/主导目的),并针对补足税进行了量身定制的修改(例如,考虑整体集团补足税的变化)。这减少了歧义,但提高了实质性证据和商业合理性的重要性。
经常性风险领域
- 递延所得税(第 9.1 条)。过渡性指南限制了 DTA 纳入 ETR 的方式;追踪不力可能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 安全港。错误依赖或 GIR 与 QDMTT 之间的应用不一致可能导致查询;请保留一份统一的选择和安全港判定登记册。
- 无国籍/合营实体。确认“所在地”和状态在 GIR 和香港申报表中保持一致。
您应规划的香港特定细微差别
门户机制与身份验证
第二柱门户网站(位于香港商业税务门户网站内)是提交通知和申报表的场所。受影响集团必须通过 IR1485 表格获取 MNE/JV 集团代码,并授权持有具有 AEOI 功能的电子证书(机构)的申报人。
记录保存
保持完整的审计轨迹,以证明本地申报与 GIR 之间的一致性(实体清单、选择/安全港、ETR、调节表)。香港的双语环境并不会改变对引用 GloBE 概念的清晰、一致文件的需求。(税务局网站是获取门户阶段和指南更新的核心来源。)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保持不变
新的居民定义仅用于 GloBE 目的;它不会改变香港在最低税制之外的地域来源利得税原则。
协调 QDMTT 与集中的第二柱计算:运营计划
A. 所有权与监督
指派一名香港申报负责人(负责门户控制、通知/申报表、利得税申报表电子申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要汇报与香港相关的选择和安全港。
B. 日历整合
锁定 6 个月的通知期限和 15/18 个月的 GIR 里程碑,然后倒排数据收集和审批计划。在可能的情况下,在集团 GIR 签署之前冻结香港数据,以避免申报后的修正。
C. 文件对齐
在您的全球第二柱手册中创建香港附件,涵盖:门户步骤、IR1485 代码流程、电子证书、通知/申报时间以及利得税申报表电子申报。
D. 控制清单
在每个周期之前:(1) 验证 MNE/JV 代码,(2) 电子证书有效,(3) 在第 6 个月前提交通知,(4) 在 GIR 截止日期前提交 QDMTT 申报表,(5) 从 2025/26 课税年度起电子申报利得税申报表。
安全港:它们是什么、如何运作以及与香港的相关性
目的
安全港简化了第二柱的合规工作或减少了进行完整 GloBE 计算的需求。经合组织发布了不断演进的行政指南、GIR 模板更新以及与安全港挂钩的过渡性处罚减免——香港的制度旨在通过其立法方式追踪所有这些内容。
常见的关键类别
- 过渡性 CbCR 安全港:一条临时路径,使用国别报告(CbCR)指标和简化的涵盖税收,在满足阈值(例如足够高的基于 CbCR 的 ETR)时,将某些司法管辖区视为不产生补足税。
- 简化计算安全港:允许在过渡期内使用简化的涵盖税收和收入计算,而不是完整的 GloBE 机制。
- 基于实质(“常规利润”)安全港:如果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基于工资支出和有形资产)足以消除超额利润,则该司法管辖区无需缴纳补足税。
- 国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国内制度合格且本地补足税已全额缴纳,集团可以将该司法管辖区视为已结算(即无剩余 IIR/UTPR)。这是香港 QDMTT 一旦被认定为合格后的预期结果。
注: 请务必根据最新的经合组织行政指南和香港通过附属立法的采纳情况,验证每个安全港的当前状态(包括国内制度的“合格”状态和过渡性措施的截止日期)。
您的香港第二柱档案应具备的“良好”标准
- 可追溯的数据来源:法定账目 → GloBE 收入和涵盖税收,且 DTA/DTL 滚存反映了第 9.1 条指南。
- 统一的选择/安全港登记册:GIR 和 QDMTT 中反映的立场一致,以防止错配。
- 行政准备就绪:已提交 IR1485、代码已确认、电子证书已启用、门户访问已测试;已将 6 个月的通知和与 GIR 一致的申报日期列入日程。
- 治理证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在香港依赖选择和安全港的会议记录。
- 跨境一致性:证明 QDMTT 优先级和 QDMTT 抵免的文件,以避免在母公司层面规则下出现双重征税。
六个月行动计划(香港重点)
第 1–2 个月:范围界定与设置
- 确认受影响状态(7.5 亿欧元测试)并列出所有香港成员实体/合营企业/无国籍项目。
- 申请 MNE/JV 代码(IR1485);设置门户访问并注册电子证书(具有 AEOI 功能的机构证书)。
第 2–3 个月:数据与控制
- 构建香港 ETR 数据包;准备调节表和第 9.1 条 DTA/DTL 追踪。
- 决定并记录对安全港的依赖(如有),并与 GIR 附表保持一致。
第 3–4 个月:通知
- 通过门户网站提交 6 个月的补足税通知;将提交收据存入档案。
第 4–6 个月:申报表与 GIR 对齐
- 按照 GIR 时间表(15/18 个月)起草 QDMTT 申报表,检查集团申报资格。
- 确保 2025/26 课税年度的利得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按计划进行,并与您的第二柱数据保持一致。
常见问题:香港第二柱
香港何时实施第二支柱?
香港的最低税制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第二支柱下的最低税率是多少?
经合组织 GloBE 规则下的全球最低实际税率为 15%。
哪些公司必须遵守香港第二支柱规则?
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有两个年度的合并收入至少达到 7.5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
香港补足税通知何时到期?
在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
香港的 HKMTT 如何与 OECD 全球最低税规则相互作用?
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旨在作为经合组织第二柱框架下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运行。这意味着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应用收入纳入规则(IIR)或征税不足支出规则(UTPR)等次级机制之前,香港拥有优先权,对香港境内产生的低税利润征收任何补足税。
跨国集团可以为多个实体提交单一的香港第二支柱申报表吗?
可以。香港允许集团本地申报。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香港拥有多个成员实体,可以指定一个实体作为指定本地实体,代表所有香港实体提交补足税通知 and 补足税申报表。一旦指定实体提交,其他本地实体通常可免除单独申报的义务。
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率是如何计算的?
第二柱全球最低税的计算围绕确定跨国企业(MNE)集团在特定司法管辖区的实际税率(ETR)是否达到 15% 的最低税率,如果未达到,则计算补足税以弥补差额。
实际税率 (ETR) = 调整后的涵盖税收 ÷ 净 GloBE 收入
- 调整后的涵盖税收是指位于该司法管辖区的每个成员实体所产生的当期税收费用之和,并根据特定的增加、减少和暂时性差异进行调整。
- 净 GloBE 收入是指该司法管辖区内所有成员实体的 GloBE 收入之和减去该司法管辖区内所有成员实体的 GloBE 亏损之和。
第二支柱安全港能否减少香港的合规义务?
可以。经合组织开发了安全港,以便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受影响的跨国企业集团无需进行完整、复杂的 GloBE 计算。在香港,这些包括过渡性国别报告(CbCR)安全港、过渡性 UTPR 安全港、QDMTT 安全港以及针对非重要成员实体的简化计算安全港。
然而,这些安全港仅提供临时缓解,而非永久减少补足税负债。
一旦适用的过渡期届满,或者集团不再符合相关安全港的条件,纳税人仍需对香港司法管辖区进行完整的 GloBE 计算,并缴纳根据完整 GloBE 规则计算的任何补足税。安全港仅在过渡期内提供喘息空间;它们并不能消除在过渡规则失效后计算并结算正确金额补足税的最终义务。
结论:将第二柱转化为可重复的香港流程
随着 QDMTT 和 IIR 对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且门户网站已上线用于通知,香港的实施正从政策走向实践。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协调——将集团层面的 GIR 工作与香港的 6 个月通知、与 GIR 同步的申报表以及强制性的利得税申报表电子申报要求同步。将缩略语表和安全港登记册纳入您的内部手册;利用此处的实际案例与顾问预先明确您的立场;并始终关注调节表和治理工作。
香港通过《2025 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最低税)条例》实施了经合组织第二柱全球最低税。该制度为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引入了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和收入纳入规则(IIR)。全球收入超过 7.5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必须通过税务局的第二柱门户网站履行新的通知和申报义务。在香港拥有可能属于第二柱范围业务的机构,应在第一个通知截止日期之前很久就开始为新的合规周期做准备。这通常包括确认受影响状态、建立内部数据收集流程,以及与香港顾问就门户网站注册和申报程序进行协调。尽早准备有助于减少调节问题,并确保集团 GIR 报告与香港本地 QDMTT 要求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您对香港第二柱制度如何适用于您的集团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的团队进行进一步讨论。
免责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在做出决定之前,请务必获取针对您的事实以及当前法律/指南的定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