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知识产权署”)结束了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以收集公众意见,以解决人工智能(“AI”)近期发展所带来的版权问题。
优先考虑 AI 带来的挑战至关重要,尤其是考虑到 AI 与创新和技术以及创意领域等广泛领域密切相关。利用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内容的数据,生成式 AI 可产生各种丰富的输出,从书面文本、图像、音频到视频。因此,这项新技术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值得仔细审查。
正如知识产权署的咨询文件中所述,《版权条例》(“条例”)的现行条文能够充分保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 目前的法律框架为艺术、戏剧、文学和音乐领域的原创作品,以及录音、电影、电视广播、有线电视节目和出版材料的排版设计提供保护。
- 对于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 (LDMA) 作品,“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条款适用于没有人类作者的 AI 生成作品。
- 对于非 LDMA 作品(例如录音、电影),无论这些作品是由人类还是计算机创作,均适用现有规定。
该条例规定的法律保护已延伸至被认定为“计算机生成”的货物。IPD 认为这一分类足够广泛,可以纳入由新兴技术产生的创作,包括由计算机独立于人工输入制作的作品。
咨询文件提出了一项专门针对文本和数据挖掘的例外提案。这是指采用计算方法来检查大量数据集的过程,其中可能包括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咨询文件考虑了与采用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相关的利弊。这种例外的支持者强调了扩大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访问以训练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这种方法的批评包括可能会破坏既定的市场行为,以及对其长期生存能力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