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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征税还是不征税?

慈善机构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何谓具有慈善宗旨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简称“慈善机构”),并无定性的法定定义,也没有单一的法律来监管香港的慈善机构及其捐款的使用方式。2017 年,香港特区政府审计署审查了各政府部门对慈善机构的监管措施,并提倡加强相关监管。

慈善的四大类别

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慈善机构如欲享有免税待遇,应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在处理慈善机构的免税申请时,香港税务局(IRD)一向参考普通法中的判例法。通常,免税慈善机构必须具有公共性质,且纯粹为法律认可的慈善目的而设立。根据以往的判例法,“慈善目的”包括:(a) 救助贫困;(b) 促进教育;(c) 促进宗教;以及 (d) 其他有益于社会且具有慈善性质的目的。这些通常被称为“慈善的四大类别”。

第 88 条豁免

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凡慈善机构经营行业或业务,其从该行业或业务中获得的利润,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应被豁免且被视为一直获豁免缴税:该利润纯粹用于慈善目的,且大部分并非在香港境外开支,并且:(a) 该行业或业务是在执行该机构或信托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的;或 (b) 与该行业或业务有关的工作主要是由该慈善机构为之设立的受益人所进行的。

经修订的《税务指南》要点

2020 年 4 月,税务局发布了经修订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指南》(简称“经修订的《税务指南》”),对其 2019 年 9 月的早期版本提供了更详尽的解释和示例。针对经修订的《税务指南》,我们想强调以下几个要点:

  1. 经营业务的特征
  2. 主要宗旨或附属行业/业务
  3. 金融投资
  4. 物业出租

1. 经营业务的特征

虽然税务局会考虑全部事实,但其指出,在确定慈善机构开展的活动是否构成“经营业务”时,关键特征包括:

  • 经营业务的意图;
  • 所开展活动的性质,特别是是否具有营利目的;
  • 此类活动是否重复且定期开展,或以商业方式组织;
  • 慈善机构活动的规模,包括投入的资本额;以及
  • 相关活动是否更适合被描述为爱好或康乐活动。

2. 主要宗旨或附属行业/业务

慈善机构若从直接有助于其明文规定宗旨的行业/业务(即该行业/业务的主要宗旨)和/或附属行业/业务中获得利润,可获豁免缴纳利得税。在经修订的《税务指南》中,列举了示例活动以说明哪些活动可能获豁免利得税。经修订的《税务指南》特别提到,慈善机构的交易往来不会仅仅因为其目的是为该机构筹款而被视为附属业务。

3. 金融投资

经修订的《税务指南》指出,慈善机构可以为了获得财务回报而进行投资,以便进一步实现其慈善宗旨。通常,此类投资应以稳健审慎的方式进行,以便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内产生最佳回报。此外,确定投资属于资本性质还是收入性质是一个事实和程度的问题。投资授权书、预定义的投资组合模型以及“营商标记”都是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 物业出租

该指南澄清,如果慈善机构的物业出租并非在执行其明文规定的宗旨的过程中进行的,则所赚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利得税。

税务局关于哪些收入可免税的澄清观点将对某些慈善机构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强烈建议慈善机构寻求专业协助,以审查其当前的税务状况,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重组。这不仅是为了让慈善机构保留调配资源用于慈善目的的财务能力,也是为了维护其声誉。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 May Tung(电话:36430726;邮箱:may.tung@cwhk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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