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外籍人员在华停留时间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阐明了当无住所个人的实际居住天数与该纳税年度首次个税申报时所使用的预计天数不一致时,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IIT”)规则的适用方式。
为何这很重要
根据中国个税规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83 天,通常被视为居民个人;如果居住不满 183 天,则被视为非居民个人。这一区别,连同“六年规则”及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将影响受雇所得的计算和申报方式。
在个人进行该纳税年度的首次个税申报时,全年的实际居住天数通常尚不明确。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要求无住所个人预计其在该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以及在涉及税收协定的情况下,
预计其在协定规定期间内的停留天数。税款最初根据该预计天数进行计算。
实际结果随后可能与原始预计有所不同。例如,最初被视为居民个人的员工可能会辞职并提前离开中国,导致全年居住天数少于 183 天。相反,最初被视为非居民个人的员工可能会延长任期,最终达到 183 天。
该《备忘录》解释了应如何处理这些变化,并通过三个假设场景说明了前两种情况。
实际居住天数与预计不符的三种场景
场景 1:最初判定为居民,但实际为非居民。
该个人预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83 天,因此最初按居民个人处理。随后该个人的停留时间缩短,纳税年度内的实际居住时间少于 183 天。
场景 2:最初判定为非居民,但实际为居民。
该个人预计居住不满 183 天,最初按非居民个人处理。随后停留时间延长,该个人在该纳税年度内最终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83 天。
场景 3:实际停留时间超过最初预计的短期停留阈值。此场景涵盖以下任一情况:
- 预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超过 90 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 90 天的无住所个人;或
- 身为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预计在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 183 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该协定阈值。
各场景下如何更正中国个税
场景 | 初始预计 / 处理方式 | 实际结果 | 如何更正 | 时间节点 | 滞纳金 |
最初判定为居民 → 实际为非居民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预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 183 天,因此按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税 | 该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的实际累计居住天数少于 183 天 | 根据非居民个人规则重新计算该个人全年的个税,并办理补税或退税 | 自判定不能符合居民条件之日起,至纳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需的报告、重算和补缴税款,则不加收滞纳金 |
最初判定为非居民 → 实际为居民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预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 183 天,因此按非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税 | 该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的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达到 183 天或以上 | 年度内不改变预扣预缴方式。年度终了后,该个人作为居民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结算应纳或应退税款 | 通过居民个人年度汇算清缴办理。如果个人在年度内离境且预计该年度内不再入境,可在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 适用正常的年度汇算清缴规则 |
实际停留时间超过原预计的短期停留阈值 | 任一情况:(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预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天;或 (b) 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预计在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停留不超过 183 天 | 任一情况:(a) 该纳税年度内实际累计居住超过 90 天;或 (b) 在协定规定期间内实际停留超过 183 天 | 根据超过相关阈值后适用的规则,重新计算此前相关月份的工资薪金个税,并补缴税款 | 在达到 90 天或协定 183 天阈值的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报告并缴税 |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需的报告、重算和补缴税款,则不加收滞纳金 |
《备忘录》的关键要点
外籍个人通常根据其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停留时间纳税。在纳税年度的首次个税申报时,他们可以根据预计停留天数进行预估,并据此按预计身份预扣预缴个税。
上述讨论的其中两种情况带有申报义务,且滞纳金减免仅在相应的窗口期内适用——超出该窗口期将加收滞纳金:
- 预申报为居民但实际停留不满 183 天的个人,必须在判定不再符合居民身份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且最迟不得晚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
- 最初预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 90 天或以下(或根据税收协定,在规定期间内停留 183 天或以下)但实际停留超过该阈值的个人,必须在达到阈值的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报告。与第一种情况不同,该个人的居民身份并未改变,改变的只是适用的非居民计算规则。
预申报并按非居民预扣预缴但实际天数随后达到 183 天或以上的个人,没有年中申报义务。预扣预缴继续按原非居民(按月)基础保持不变,并在次年的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结算——补缴欠税或退还多缴税款。如果该个人在年内离境且预计在年底前不再入境,他们可以选择在离境前完成年度汇算,而无需等待标准的申报周期。
建议企业详细记录外籍员工的入出境日期并进行主动监控,以便尽早识别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化。企业还应确保员工按时完成申报、退税或补税,并准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应确认每位员工的税务居民身份及相应的预扣预缴义务保持准确,以控制税务风险。
华德洞察
居住天数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满 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足 24 小时的,不计入。雇主应保留准确的入出境记录,包括相关日期和时间,而非仅依赖员工的原始预计。
对人力资源(HR)的实际影响。 由于更正路径因变化方向而异,如果 HR 和薪酬团队能够全年持续跟踪实际行程,而非仅在年底或发现问题时才进行审查,则能更好地及时做出响应。
滞纳金减免。 补缴税款的滞纳金减免并非自动适用——它仅适用于在规定窗口期内提交报告的情况:对于转为非居民的居民个人,为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对于第三种场景,为达到 90 天(或协定 183 天)阈值的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错过该窗口期会将原本常规的更正转变为处罚风险。
雇主常设机构(PE)风险。 虽然上述规则涉及个人自身的个税合规,但在华停留时间的延长也可能给境外集团实体带来另一个问题:该境外实体是否通过该个人的活动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这出现在借调或双重角色安排中——例如,个人在物理上驻留中国期间,形式上仍留在境外薪酬名单上,或继续为境外关联公司工作。中国的许多税收协定规定,一旦外国企业的员工在任何 12 个月内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 183 天,即视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这将导致该境外实体就归属于该 PE 的利润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PE 风险取决于除天数计算之外的一系列因素,包括哪个实体充当个人的“经济雇主”(承担成本、指挥权和工作收益)以及所开展活动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