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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持高科技地位的要求的一个谬误

背景

一家总部位于欧洲的跨国集团(“欧盟公司”)在中国内地拥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FIE 1,而 FIE 1 又持有 FIE 2 的 100% 股权。FIE 2 主要从当地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制造机器并销售给 FIE 1,再由 FIE 1 销售给企业客户。根据第 5 年至第 7 年的数据,FIE 2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第 11 年之前,它享有研发费用 75% 的加计扣除优惠以及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欧盟公司聘请华德对 FIE 1 和 FIE 2 进行税务健康检查。

挑战

FIE 1 在第 7 年之前选择不向 FIE 2 支付股息,因为营业额和净资产的增长率是实体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评分标准之一。欧盟公司决定降低 FIE 2 的毛利率,但提高 FIE 1 的毛利率,以便能够从其中国内地的子公司获得股息。这限制了欧盟公司可以获得的分配金额。更重要的是,定价调整可能会使集团面临中国内地税务机关不必要的转让定价(“TP”)挑战。

解决方案

根据华德的分析,FIE 2 仍可向 FIE 1 支付股息,但需要进行一些敏感性分析,同时需考虑到营业额和净资产增长率仅占其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考量因素的 10% 左右。此外,将 FIE 2 的毛利率保持在可与竞争对手基准持平的水平,将降低在转让定价问题上受到挑战的风险。

尽管 FIE 2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有资格享受 15% 的优惠税率,但如果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条件,实际上可以享受更低的 5%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

结论

虽然海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可能拥有可靠的当地员工,但这些员工可能不具备从整体视角分析某些财务困境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评估在照顾集团利益与确保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之间取得平衡的得失。在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变动频繁的情况下,情况尤为如此。因此,建议投资者定期由经验丰富的国际专业顾问进行税务和财务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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